热点解读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

来源:轩辕邑
新型农业经营兴起,国家针对“公司+农户”新型农业经营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呢?之前聊过从事农林牧渔行业的的所得税免税问题,今天聊聊农业相关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符合条件时可视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可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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