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税了,您的产品需要降价吗?

来源:轩辕邑
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16%、10%分别降到了13%、9%,那对于企业来说,降税了,是否需要降价?

我们举例来说一下。轩辕邑公司与客户A于2019年1月份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含税价格116元。由于各种原因,4月底才发货,同时轩辕邑公司向客户A开具了增值税税率为13%的,价税合计是11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

客户A收到该发票的时候提出退票,需重新开具16%发票,原因就是,本来合同签订的是16%的,现在开13%的,我抵扣的增值税少了,成本相应的上升了。

进项税额相比原来少抵扣16-13.35=2.65元。

所以,客户A提出,以原合同的价格换成不含税价格后再乘以新税率,相加后为最终的含税价格。

即100+100*13%=113元。相当于调税不调不含税价格。

我们通过计算可以得出,价税合计一致,变税率,进项税额减少了2.65元。

但是降税2.65元≠降价3元。

当然,轩辕邑公司也可以在与下游客户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规定好合同的不含税价格,税额可根据国家税率变动进行调整,也可附加条款,价税合计的总合同金额不随国家税率变动而变动。

对于轩辕邑公司来说,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16%降到了现在的13%,增值税税负确实有所下降。但轩辕邑公司同样也会面临客户A公司的问题,上游客户不同意调价的情况下,成本就会上升,利润空间下降。

那么公司为了生存,就需要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提高自身的内控管理能力,对公司整体业务流程进行梳理、筹划,最终提高人员效益,实现企业的转型及业务升级。

不过庆幸轩辕邑公司有依托强大财税专家后盾作为支持的财税团队,可帮助轩辕邑公司提前筹划好业务流程,增强对成本费用的内控管理,最终让公司安全、规范的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根据税总局的文件,自2019年4月1日起,原16%税率降到13%,原10%税率降到9%。那么4月1日后,还能开具原税率的增值税发票么?

答案是,可以。但是可以开也是有要求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可以开具原16%、10%税率的情况需满足以下条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3、从4月1日起,开票系统会自动升级,税率栏会默认显示新的税率,如果有上述1、2种情况,纳税人需要手工选择原税率开票。

所以,从开票角度来说,4月1日以后,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1是退回重开,2是补开),所开具的发票中,不应再含有旧税率的发票了。

有人说,客户跟我签订的合同就是这么规定的,要的就是原税率的发票,那我现在应该怎么做?还有人说,我在3月底就已经发货了,但是发票我在4月开旧税率的发票可以么

我们要知道,开具增值税发票适用新税率还是旧税率,是应该根据纳税义务的时间而定的。属于4月及以后产生的纳税义务的,必须按照新税率13%或9%开具发票。否则就属于开票错误,需作废重开。

4月如果要补开旧税率发票,那么需要确认,是否已经在所属期3月份将此笔收入已经申报。如果是,那么补开就没有问题。但如果没有,需要调整3月份申报表数据,调整之后再对该笔收入进行补开原税率发票。

4月1日之后,税局会跟踪每一笔开具的16%、10%税率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函〔2019〕81号《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开好票”相关工作的通知》

第八条 跟踪监控发票开具情况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采集到的发票数据为依托,跟踪监控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并且据此采取有针对性的服务和管理措施。对于大量开具旧税率发票等情况,要进行分析研判。属于纳税人不了解政策调整变化的,要安排税务人员进一步开展宣传辅导;属于纳税人未升级税控开票软件,或不熟悉相关操作的,要及时督促税控服务单位做好操作培训;属于涉嫌虚开发票,符合风险纳税人特征的,要依托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开展核查处理。

所以综上对于降税率可能带来的风险,我们纳税人应提前应对。尽量避免4月1日以后无正当理由开具旧税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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