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

来源:轩辕邑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月份发布了《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施行按季度预缴。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判断符合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若因年度中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自从新政策出来后,不少宣传材料中既会提到“小微企业”,也会提到“小型微利企业”,那这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不同呢?

我们通过下表做个比较:

 

 
 
 

有人说,假设我公司2019年度,符合新政策里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280万元,那我当年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28万元吗?

 
 
 

如此计算,把应缴纳的税款计算多了。按照政策规定,应纳税所得税超过100万元的,需要分段计算。

100万元以下的部分:100*25%*20%=5万元;

100万至280万元的部分:(280-100)*50%*20%=18万元。

最终应纳企业所得税:5+18=23万元。

 

所以最终我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条例中对“小型微利企业”规定的条件进行判断。

相关文章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58号万达广场B座1807室
版权所有 轩辕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京ICP备16021312号-2